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灶)决字[2025]第0972号

  被处罚人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灶市*******,现住湖南省耒阳市灶市*******。
  现查明:2024年7月10日下午,龙**明知不能将银行卡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其依然借其母亲李XX的中国XXXX银行卡(卡号621799554000656XXXX)给“XX”(基本情况不详,现在逃)使用,当天,李XX的中国XXXX银行卡有一笔9000元进账,之后被分两笔取现。事后,“XX”为了感谢龙**的帮忙,请龙**吃了烧烤并购买了两包黄芙蓉王香烟给龙**。经查,该笔9000元钱系受害人朱XX2024年7月10日转入李XX中国XXXX银行卡的被诈骗资金。
  以上事实有龙**的询问笔录、李XX的询问笔录、中国XXXX银行交易明细、到案经过、朱XX被诈骗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龙**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