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芦)决字[2025]第0451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芦洪*******,现住湖南省东安县芦洪*******。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中午,李X常在东安县芦洪市镇老街廖X善家吃中饭,酒后李X常与廖X善发生争吵,争吵后李X常先行回家。后廖X善通过电话将李X常约到东安县芦洪市镇龙凤狮酒店门口将事情说清楚。2025年6月11日13时许,李X常携带一把小菜刀骑电动车到达龙凤狮酒店门口,李X常到达后便因此事与廖X善发生争吵,席X胜上前劝解,在此过程中,李X常突然从口袋里掏出一把菜刀向席X胜砍去,砍中席X胜左边肩膀部位,席X胜左边肩膀部位被砍伤。经询问,李X常对其持刀伤人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视频监控、受害人陈述、伤情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东安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东安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