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和)决字[2025]第0736号
被处罚人熊**,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沅江市黄茅洲镇加*******,现住沅江市黄茅洲镇加*******。
现查明:2025年6月12日9时许,熊某在湘潭市雨湖区XX小区因停车问题与罗某发生口角,后一时冲动对罗某进行推搡并打了头部一拳,造成罗某头部受伤。
以上事实有熊某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病历资料、监控视频截图、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熊**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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