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长)决字[2025]第0737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东县凤歧*******,现住湘潭市雨湖区先锋*******。
  现查明:2025年6月10日16时许,违法行为人邓某某独自在湘潭市雨湖区XX大学学生活动中心盗窃一辆灰色捷安特牌自行车后离开现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邓某某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邓**系投案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