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公(滁)决字[2025]第0386号

  被处罚人欧**,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瑶岗*******,现住湖南省宜章县瑶岗*******。
  现查明:2023年12月,黄×秧要求欧×刚给其外甥唐×刚做相亲介绍,欧×刚在做介绍的过程中陆陆续续收取唐×刚2100元,收取唐×林400元,收取黄×秧240元,共计收取唐×刚及其亲戚2740元介绍费,在相亲过程中唐×刚花费12000余元。之后唐×刚与相亲女子未达成婚约,且发现相亲女子为已婚女子,唐×刚要求欧×刚及女方退钱,欧×刚至今未退还2740元。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照片截图、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欧**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资兴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看守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