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城)决字[2025]第0621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武县舜峰*******,现住临武县舜峰镇韩山*******。
  现查明:2025年5月16日20时许,黄×在家因钱的事情和前妻吴×丽发生争吵,心情不好,随后和朋友陈×生、黄×宏去大操坪玩耍,突然想起之前在陈×华的麻将馆中输了钱,随后一个人走到陈×华的麻将店内将店内人员赶走并将店内的桌椅全部砸坏,陈×华过来阻止时与其发生肢体冲突,导致陈×华多处软组织挫伤。店内被砸坏的桌椅价值约为两百元左右。
  以上事实有1.黄×询问笔录;2.陈×华询问笔录;3.证人证言;4.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临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