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酿)决字[2025]第0577号

  被处罚人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酿溪*******,现住湖南省新邵县酿溪*******。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孙晶、孙**得知在酿溪镇凤凰台小区星跃动漫城内有打鱼机和西游伏魔机后便从2025年6月份开始多次到该店内从一名光头男子(在逃)的工作人员以及一名带眼镜的男子(在逃)提供的微信名为“星跃”二维码购买分数玩打鱼机和西游伏魔机赢取积分,之后再用金钱赔付的方式下分进行赌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照片,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孙**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新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