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汪*,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乡县安全*******,现住湖南省安乡县安全*******。
现查明:2025年6月7日23时许,汪×伙同卜×在安乡县××酒店楼下自己驾驶的车牌号为湘U××××0灰色路虎极光SUV车内吸食含有毒品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同年6月8日23时许,汪×伙同卜×在安乡县××酒店楼下自己驾驶的灰色路虎极光SUV车内吸食含有毒品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同年6月10日凌晨3时许,汪×伙同卜×在安乡县××车站附近堤上自己驾驶的灰色路虎极光SUV车内吸食含有毒品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同年6月初一天晚上,汪×伙同刘×在安乡县××酒店楼下自己驾驶的灰色路虎极光SUV车内吸食含有毒品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前述卜×、刘×吸食的毒品依托咪酯电子烟均由汪×提供。同年6月10日凌晨2时许,汪×伙同刘×、卜×等人在安乡县×××电竞酒店8803房间吸食含有毒品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前述卜×吸食的毒品依托咪酯电子烟由汪×提供。经查证,汪×多次吸食含有毒品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汪×本人陈述、同案人陈述、机动车卡口照片、尿液现场检测报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汪*行政拘留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 二) 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汪*行政拘留十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汪*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
履行方式:由安乡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