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乡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大)决字[2025]第0307号

  被处罚人卜*,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现住湖南省常德市安乡*******。
  现查明:2025年6月7日23时许,卜×伙同汪×在安乡县××酒店楼下汪×驾驶的车牌号为湘U××××0灰色路虎极光SUV车内吸食含有毒品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同年6月8日23时许,卜×伙同汪×在安乡县××酒店楼下汪×驾驶的灰色路虎极光SUV车内吸食含有毒品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同年6月10日凌晨2时许,卜×伙同汪×、刘×等人在安乡县×××电竞酒店8803房间吸食含有毒品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同年6月10日凌晨3时许,卜×伙同汪×在安乡县××车站附近堤上汪×驾驶的灰色路虎极光SUV车内吸食含有毒品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
  以上事实有卜×本人陈述、同案人陈述、尿液现场检测报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卜*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安乡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