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祁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洪)决字[2025]第0471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东县洪桥*******,现住湖南省祁东县洪桥*******。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陈XX于2025年3月27日至2025年6月12日,在XX县XX街道又桥花园F栋3单元502家中非法容留老挝籍女子“阿X”与其共同生活至今。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罚款叁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祁东县支行缴纳罚款叁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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