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酿)决字[2025]第0579号
被处罚人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坪上*******,现住湖南省新邵县坪上*******。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钟**从2025年6月份开始至今在酿溪镇凤凰台小区开设星跃动漫城摆设打鱼机以及西游伏魔机等电游机,孙志军、孙晶得知后便多次在该店内从一名光头男子(在逃)的工作人员以及一名带眼镜的男子(在逃)提供的微信名为“星跃”二维码购买分数玩打鱼机和西游伏魔机赢取积分,之后再用金钱赔付的方式下分进行赌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照片,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钟**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新邵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新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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