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石)决字[2025]第1191号
被处罚人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虹桥*******,现住湖南省平江县虹桥*******。
现查明:2025年06月12日11时许,胡XX驾驶非法加装雨棚的两轮女士摩托车并搭乘未戴安全头盔的方XX经过龙石公路平江县石牛寨镇XX村XXX路段时被我局交警大队查获。胡XX不听民警指令拒不下车接受处理,并辱骂正在执行职务的民、辅警。坐在后座的方XX下车后辱骂正在执行职务的民、辅警,并用手推搡辅警,阻碍交警执行职务。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视听资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方**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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