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黄)决字[2025]第0639号
被处罚人田**,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均楚*******,现住湖南省醴陵市均楚*******。
现查明:2025年6月3日23时许,违法行为人田××饮酒后坐车出酒店时,因保安要求其扫码出场一事不满,将醴陵市东风酒店门口的收费杠掰坏,后将酒店保安耿××推倒在地,并对耿××踢了一脚,致使耿××身体受伤。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受害人询问笔录、监控视频、现场照片、违法行为人陈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田**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醴陵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醴陵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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