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人)决字[2025]第1292号
被处罚人肖**,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现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
现查明:2025年01月02日至2025年6月2日期间,违法人员肖**陆陆续续在一名微信昵称叫“熙宝”的女子购买地下六合彩,玩法12个生肖(鼠、牛、虎、兔、龙、蛇、马、羊、猴、鸡、狗、猪),买一个生肖200元钱,数字码20元钱一个,中一个是购买金额的45倍,违法人员肖**在“熙宝”的女子这里购买地下六合彩共计35285元钱,违法人员中地下六合彩获得共计7090元钱。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微信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地下六合彩相关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