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治)决字[2025]第0582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归义*******,现住湖南省汨罗市归义*******。
现查明: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期间,违法行为人杨*多次在汨罗市汨罗镇紫薇农庄、汨罗市城西东泰一号楼盘西侧的一栋居民楼内、汨罗市滨江花园小区的一栋居民楼二楼,坐方参与了以最小单注为100元的“开船”的赌博活动。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杨*的陈述;2、证人石细娥、梁丹、周海波的证人证言;3、微信转账交易记录;4、现在照片。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杨*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汨罗市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汨罗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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