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祁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洪)决字[2025]第0470号

  被处罚人阿*,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湖南省祁东县永昌
  现查明:“阿X”,女,1999年7月14日出生,户籍地XX。2025年2月26日,持P2799052护照从XX机场入境,“阿X”签证于2025年3月27日到期,“阿X”签证到期后非法居留在陈XX又桥花园F栋3单元502家中至今。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护照、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阿*罚款叁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祁东支行缴纳罚款叁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