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公(梅)决字[2025]第0661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梅田*******,现住湖南省宜章县梅田*******。
现查明:2025年05月19日晚19时,李×与李×(小)前往宜章县梅田镇李×修理厂找到李×(大),李×(小)找到李×(大)因车辆定损问题双方发生口角纠纷。在理论的过程当中,李×将自己嘴上未灭烟头摔至李×(大)脖子处,后从身上掏出防狼喷雾剂朝李×(大)及其家人喷去,造成多人受伤。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的陈述及申辩;2、受害人询问笔录;3、医院诊断书;4、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三)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肆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宜章县支行缴纳罚款肆佰圆整;由宜章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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