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陈)决字[2025]第0122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双清区洛阳洞社区,现住双清区洛阳洞社区
  现查明:2025年6月10日,谢XX和刘XX聊天过程中谈到,无证驾驶人员驾驶车辆发生剐蹭,不敢报警,双方约定由刘XX告知无证驾驶人员车辆信息和轨迹,谢XX驾驶车辆撞击,所得款项由两人平分。2025年6月11日14时许,刘XX告知无证驾驶人员刘XX车辆信息和行驶轨迹,谢XX在桃园路口撞上刘XX所驾驶车辆,双方商量由刘XX赔偿3千元给谢XX,因刘XX没有钱赔偿,谢XX让刘XX另寻一位无证驾驶人员,后刘XX找到无驾驶证的卿X开车,于2025年6月11时16时许在北塔大队与中山路交汇处,谢XX撞上卿X所驾驶车辆,谢XX让卿X赔偿4千元,在商谈过程中被交警发现。经询问,违法行为人刘XX、谢XX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