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银)决字[2025]第0992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
  现查明:2025年4月17日晚23时许,违法行为人张XX和邓XX因乘车纠纷,心生不满,为发泄情绪,后趁车辆行驶至长沙市岳麓区XXX交叉口处,违法行为人邓XX用拳头殴打受害人周XX后脑勺,违法行为人张XX用拳头殴打受害人周XX面部、头部、左眼多处。致使受害人周XX头部多处红肿,经伤情鉴定结果为轻微伤。2025年6月12日中午违法行为人张XX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和同案陈述、受害人笔录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调解失败协议书、伤情鉴定结论、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案发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张**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