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宝)决字[2025]第0555号
被处罚人姜*,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花石*******,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宝塔*******。
现查明:2025年05月26日晚上至2025年5月27日凌晨间,姜×送完外卖后骑着自己的电动车至湘潭市岳塘区春和祥大药房门口,因其希望免费使用充电宝而不需要付款,遂产生了盗窃充电宝机柜和其内充电宝供自己免费使用的心思,于是其趁着周围没人,通过拔掉插在湘潭市岳塘区春和祥大药房门口充电口插头的方式盗窃充电柜和其中4至5台左右充电宝,后骑电动车逃离现场。
以上事实有以上材料有:1.受害人询问笔录 2.证人证言 3.视频监控截图 4.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 5.对案笔录 6.现场指认照片等为证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姜*系通过电话联系后主动投案,在询问过程中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人姜*主动退还盗窃所得的充电机柜与充电宝给受害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姜*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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