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交)决字[2025]第0804号
被处罚人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雨花区圭塘*******,现住湖南省宁乡市巷子*******。
现查明:2023年03月17日晚,赵**饮酒后驾驶湘AJ××××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宁乡市巷子口镇扶峰村××××××出发前往巷子口集镇,行驶至××××××地段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酒精含量测试:赵**体内酒精浓度为87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带赵**到宁乡市巷子口镇卫生院提取其体内血样并送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赵**体内血液中酒精浓度为:83mg/100ml。另查明:赵**在2019年04月08日因饮酒驾驶被长沙市公安局××××××大队处罚。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被抽血人家属通知书,呼气测试单及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结论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赵**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赵**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宁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宁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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