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天)决字[2025]第0991号

  被处罚人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保靖县阳朝*******,现住湖南省保靖县阳朝*******。
  现查明:为图财,2025年06月06日1时许,违法行为人徐XX、梁XX从XX区XXXX窜至XX区临水路XXXXX小区由北向南马路边上违法行为人徐XX先是使用手电筒探照车内财物,然后使用破窗器将停放在马路边上的一辆黑色奥迪车副驾驶车窗击碎,从车内中控扶手箱内盗窃现金210元,违法行为人梁XX在一旁望风,盗窃后徐XX分给梁XX100元,后两人将盗窃所得210元现金挥霍一空。
  以上事实有本案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受害人陈述、视频截图、现场指认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梁**曾因盗窃被判刑,根据《湖南省公安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属于情节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梁**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