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茶公(思)决字[2025]第0453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台源*******,现住湖南省衡阳县台源*******。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刘**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从茶陵监狱刑满释放出来后窜至茶陵县思聪街道虎山大道的草莓园内盗窃一辆电动摩托车,在将该电动车驾驶至茶陵县高陇镇322国道上电动车没电后直接将其丢弃在马路旁。另查明2024年刘**因盗窃被判刑。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陈述;2.受害人陈述;3.指认笔录;4.抓获经过;5.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茶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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