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华)决字[2025]第0147号
被处罚人姜*,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雨花区砂子*******,现住长沙市雨花区砂子*******。
现查明:2025年5月11日,姜X乘坐其外甥驾驶的车辆行驶在衡阳市高新区香江水岸新城北门串小白大排档停车场准备停车,在停车的过程中与黄XX驾驶的车辆发生轻微刮擦,双方通过现场协商准备报保险处理,黄XX与姜X在等待保险到场的过程中,黄XX因不想等待保险想直接私了,于是找姜X沟通,姜X直接拒绝,于是双方发生争吵,用手掐了黄XX脖子,后黄XX挣脱开。经鉴定,黄XX的伤势达到了轻微伤。姜X已主动赔偿黄XX在医院治疗的费用。
以上事实有1、黄XX的询问笔录;2、姜X的询问笔录;3、黄XX的医院检查报告;4、司法鉴定意见书;5、收条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姜*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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