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公(杜)决字[2025]第0115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凤凰县水打*******,现住湖南省凤凰县水打*******。
  现查明:2025年5月31日,违法人员张XX作为XX龙舟参赛队员参加XX县举办的XX龙舟决赛,在决赛期间,XX队参赛龙舟被XX队参赛龙舟所撞,致使XX队最后比赛只取得龙舟赛第二名的成绩,后申诉仍维持原有成绩。违法人员张XX认为龙舟成绩不公,便心生怨气。当天,违法人员张XX在XX县XX乡XX村XX聚会后饮酒喝醉,当天晚上到达XX,为发泄心中不满,其在XX游步道上用手机拍摄视频辱骂XX,并将所拍视频发送至微信群,造成恶劣影响。
  以上事实有户籍证明,违法人员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提取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凤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