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治)决字[2025]第0590号
被处罚人苏**,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洪湖市滨湖*******,现住沅江市四季红镇四*******。
现查明:2022年3月4日,违法行为人苏×林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洪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吊销驾驶证。2025年6月11日,苏×林又酒后驾驶车牌为鄂W65××的黑色越野车经过沅江市四季红镇四季红村时,遇到现场警察例行设卡查酒驾。苏×林不但不听现场警察指挥停车进行检查,反而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后被抓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30mg/100ml。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呼气检测结果、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苏**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苏**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苏**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3日。
履行方式: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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