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古)决字[2025]第1281号

  被处罚人BR***,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古港镇古城村
  现查明:在2023年下半年的时候,老挝的BRONGXIA 某在网上聊天认识了湖南省浏阳古港镇的卢某杰,通过几个月的网上交往,BRONGXIA 某和卢某杰产生了感情,两次入境中国,第一次入境时间为2024年2月2日,办理了相关入境手续,住了一段时间,但超过了签证规定的在中国停留时间,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警告处罚。第二次入境时间为2024年12月27日,BRONGXIA 某在老挝国内中国大使馆办理了30天的签证,于12月27日从老挝瓦卡机场坐飞机到了长沙,卢某杰接其到浏阳市古港镇古城片家中,一直居住至今(居住期间,BRONGXIA 某和卢某杰生育一孩子,婴儿至今未满一1周岁),本次签证原本签证后30天到期,BR***忘了要及时续签,造成逾期,导致涉嫌非法居留。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BR***的陈述和申辩;2、卢方杰的证言;3、BR***的护照及签证情况复印件;4、到案经过;5、现场检测报告书;6、婴儿出生证明等证据证实。
  BR***系投案自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8条第1款之规定,现决定对BR***行政拘留三日。因违法行为人BR***正处自己婴儿不满1周岁的哺乳期,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