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先)决字[2025]第0677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雨花区井湾*******,现住长沙市雨花区井湾*******。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刘X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胡XX利用银行卡帮助电信网络诈骗份子转移诈骗资金的情况下,仍然帮助胡XX到银行ATM机上取现。2025年5月29日1时许,胡XX开车带刘X到长沙市天心区书院南路XXX号XX广场XXXX银行,胡志锦提供一张银行卡(户名:何XX,卡号:XXXXXXXXXXXXXX)和银行卡密码给刘X,由刘X戴口罩到该银行ATM机上取现5000元,将现金交给胡XX后,胡XX给刘X200元现金作为报酬;2025年5月30日00时许,胡XX开车带刘X到长沙市天心区XXXX银行(XXXX支行),胡XX提供一张银行卡(户名:李XX,卡号:XXXXXXXXXXXXX)和银行卡密码给刘X,由刘X戴口罩到该银行ATM机上取现3000元,将现金交给胡XX后,胡XX给刘X200元现金作为报酬;2025年6月1日1时许,胡XX开车带刘X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XX号XXXX银行(XXX营业所),胡XX提供一张银行卡(户名:时XX,卡号:XXXXXXXXXXXXXX)和银行卡密码给刘X,由刘X戴口罩到该银行ATM机上取现10000元,将现金交给胡XX后,胡XX给刘X500元现金作为报酬。违法行为人刘X帮助胡XX非法取现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共计18000元,非法获利总计900元,并将非法获利全部用于日常消费。 公安机关根据非法取现线索查获违法行为人刘X后,发现刘X有吸毒前科,分别于2019年9月,因吸食毒品冰毒被宁乡县公安局XXX派出所行政罚款,2023年2月,因吸食毒品冰毒被宁波市公安局XX派出所行政拘留,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为此民警提取刘X后脑近头皮端3厘米处的毛发并送检,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检验,刘*的毛发样本检测出依托咪酯阳性。经查,违法行为人刘X先后多次与胡XX一同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糊涂电子烟”,最近一次吸食在2025年6月9日20时许,由胡XX准备含有依托咪酯的“糊涂电子烟”,将车停在长沙市天心区XXXXX商场地下停车场内,刘X与胡XX一同在车内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糊涂电子烟”。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X的陈述,同案人员的陈述、监控视频截图,取现记录、毛发提取笔录、毛发检验结论、到案经过、前科劣迹、户籍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二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