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岳)决字[2025]第0554号

  被处罚人冯**,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射埠*******,现住湘钢三中旁
  现查明:2025年x月底,违法行为人冯xx路过xx市xx区xxxx旁的单车棚,见单车棚中有一辆蓝白相间的无后座的山地自行车未上锁,遂起了盗窃想法,随后将这台自行车骑到自己家中(xx市xx区xxxx旁)。2025年x月xx日下午xx时左右,违法行为人冯xx骑着这台自行车经过xx市xx区xxx公园时,被一学生拦住,学生随后报警,民警到现场经查实,此自行车属于报警的学生,随即将违法行为人冯xx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接报案材料、受害人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冯**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