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灰)决字[2025]第0801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横市*******,现住湖南省宁乡市横市*******。
  现查明:2025年6月初,刘*伙同姚涛多次窜至宁乡市灰汤镇XXXX附近,采取剪断路灯下电缆线盗窃电缆线。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刘*、姚涛的陈述和申辩,现场辨认笔录,蒋阳彪的报案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宁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宁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