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直(交)决字[2025]第0168号
被处罚人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
现查明:2025年06月12日13时25分许,违法行为人赵XX(男,1962年03月06日生,身份证号430221XXXXXXXX5032)驾驶无号牌(车架号后五位:74XX8)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株董路于环线桥交叉口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法行为,被在此路段设卡检查酒驾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赵XX的呼气式酒精含量为6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查2016年09月04日,赵XX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XX交警大队查获并处罚,故赵XX此次酒驾行为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材料,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测试单,个人信息及前次酒驾处罚记录等证据证实。
经查2016年09月04日,赵**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株洲市芦淞区云芷线1公里被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芦淞大队处罚,故赵**此次酒驾行为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赵**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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