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龙)决字[2025]第0802号
被处罚人张**,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龙田镇龙田社区裕*******,现住龙田镇龙田社区裕*******。
现查明:张**在未获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宁乡市龙田镇XXXXX大道擅自经营“边城家旅”。于2025年6月11日12时,张**以40元的价格接受张正华、聂少莲(未成年人)入住“边城家旅”303房间。2025年6月12日,张**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聂少莲、张正华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支付与收款记录,提取笔录,张玉寒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张**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乡市农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宁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宁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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