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泰)决字[2025]第0629号

  被处罚人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
  现查明:2025年6月10日22时许,周××、何××等人在株洲市天元区××酒馆××号卡座喝酒,临旁××号卡座违法行为人段×因酒醉触碰到了周×臀部,双方引起口角,违法行为人段×拉拽孙××右手臂致淤青,被双方朋友劝开,约十分钟后,违法行为人段×在酒馆厕所过道内,又遇到何×和孙×并对其骚扰,何×反抗推搡过程中,违法行为人段×踢了何×腹部三脚,之后被双方朋友拉开,事后周×报警,警察到场后,违法行为人段×挣脱陈×的约束并对其头部打了一拳,在双方朋友拉劝阻挡过程中,违法行为人段×又与谭××发生口角并扇了谭茂林一巴掌。2025年6月12日上午,违法行为人段×酒醒后经民警电话联系,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段××的陈述与辩解,何×、陈×、谭××、孙××、周×的询问,监控视频,辨认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段*主动到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段*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