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公(城)决字[2025]第0124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现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
  现查明:2025年6月5日凌晨违法行为人李某荣在芷江三中门口盗窃一辆白色自行车后,于6月5日上午10时许将该车辆放气伪装为废弃单车以12元的废铁价格售卖至芷江三里坪二桥桥头一废品收购站内,随后违法行为人李某荣在芷江秀水中学门口再次盗窃一辆灰色自行车后将该车辆放气伪装为废弃单车以12元的废铁价格售卖至芷江教师新村小区一废品收购站内。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2、监控视频截图;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4、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5、前科判决书;6、户籍信息;7、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李**系盗窃前科人员系累犯,一月以内盗窃两次,应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