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直(刑)决字[2025]第0169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虎踞*******,现住湖南省茶陵县虎踞*******。
  现查明:2024年4月3日,民警于茶陵县虎踞镇黄石村宝头024号谭XX家中搜到谭XX所持有的疑似气枪一把,疑似气枪铅弹135发。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谭XX家中搜出的气枪经鉴定为枪支,铅弹经鉴定为气枪铅弹,谭XX非法持有一把枪支(气枪),达不到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刑事处罚标准。谭XX及其上线贺XX在抖音、快手等手机app上发布气枪铅弹压制模具(“母鸡”)的引流、推广视频,如客户有意向购买便添加微信进行详谈,谭XX再通过线上售卖模具(“母鸡”)从中获利。公安机关通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后发现,谭XX所售卖的模具(“母鸡”)并未制造超过500颗铅弹,遂不构成非法制作弹药罪的共犯。谭XX所售卖的模具(“母鸡”)无排他性,除了压制气枪铅弹外还可以制作其他物品,且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违禁物品或枪支配件,遂谭XX达不到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刑事构罪条件。谭XX引流并售卖模具(“母鸡”)的行为,目前也没有适用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综上所述,虽谭XX的行为不能构成刑事处罚。但谭XX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谭XX行政拘留5天。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对案笔录及照片、户籍信息等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罪于2024年04月03日被我局刑事拘留12天。。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五日。因因谭**于2024年04月03日被我局刑事拘留12天。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94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被采取刑事拘留后转为行政拘留的,刑事拘留的时间应当折抵行政拘留时间。遂申报谭**行政拘留5日不予执行。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