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公(牙)决字[2025]第0271号

  被处罚人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通道侗族自*******,现住牙屯堡镇牙屯堡村*******。
  现查明:2025年6月12日14时许, 违法行为人粟XX驾驶一辆无牌的红色两轮摩托车从牙屯堡镇牙屯堡村头所五组往牙屯堡镇新街方向行驶,在牙屯堡镇牙屯堡派出所门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系统查询,粟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违法行为人粟XX的行为已构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粟XX的陈述与申辩;2、驾驶人信息查询;3、现场查获照片;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5、到案经过、 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粟**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