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公(花)决字[2025]第0468号

  被处罚人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花园*******,现住湖南省洞口县花园*******。
  现查明:2024年3月份,违法行为人尹x在学校认识了一个打王者荣耀的网友(朱xx),2025年3月份,朱xx找到尹x,要其提供银行卡代收钱款,尹x出于朋友之间的信任,把自己名下的中国xx银行卡(卡号621xxxx001034)出借给朱xx用于收款。2025年3月31日到2025年4月1日,违法行为人尹x共收到4400元转账,收到钱款后尹x通过微信转账给朱xx,尹x没有获利。尹x的这一行为致使受害人张x和王xx的被骗资金4400元转入尹x银行账户并转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尹x的陈述和申辩;涉案银行账户流水;国家反电诈平台受害人王xx报案材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尹*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尹*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洞口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