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公(蒋)决字[2025]第0405号

  被处罚人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慈利县零阳*******,现住湖南省慈利县零阳*******。
  现查明:2025年6月7日13时许,钟XX与姚XX在慈利县城西大市场7栋正维橱柜一楼打牌期间发生争执,钟XX对姚XX实施殴打,致使姚XX左眼部受伤。另查明,2025年6月7日13时许,钟XX与姚XX、曾XX、任XX等人在慈利县城西大市场7栋正维橱柜一楼,以扑克牌“斗牛”方式进行赌博,单注最低赌博金额100元。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诊断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钟**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钟**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柒佰圆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钟**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7日并处罚款19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慈利支行缴纳罚款壹仟玖佰圆整;由慈利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