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咸)决字[2025]第0989号
被处罚单位:长沙时****,地址:,法定代表人:王***
现查明:2025年4月17日,长沙市岳麓区XX酒店(X路X店)1132房内发生一起强奸的刑事案件,受害人为访客未成年人胡某某,酒店未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未如实登记未成年人胡某某身份信息。
以上事实有酒店的检查笔录及照片、住宿登记信息及酒店访客登记信息、营业执照、证人证言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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