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八角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八公(建)决字[2025]第0001号
被处罚人文**,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
现查明:2025年06月11日17时许,万某(女,联系电话:177××××181)报警:有一男子拿刀正在砸门。我所民警到达现场,经了解持刀男子系文某民(身份证4304××××××61512),因其不符合低保条件,社区工作人员万某未给其办理低保,文某民心怀不满,到龙家某市场买了一把菜刀,随后持菜刀至建国里社区办事大厅,将社区拉闸门关闭,后持刀前往办理低保的工作人员万某工位前,将放在工作台上的文件推到在地,随后通过办事大厅前往工作人员办公区域,在进入办公区域时,文某民将菜刀从菜刀盒中拿出,用右手握持菜刀走向万某,万某见状跳过办公台逃至社区图书室并将门关住,文某民也跳过办公台前往社区图书室,扯了两下门把手,发现扯不开,就坐在办事大厅凳子上,后我们我所民警到场,将持刀的文某民带至派出所。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2.报案人万某的报案笔录;3.证人江某霖的询问笔录;4.违法行为人文某民的陈述与申辩;5.指认照片;6.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文**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八角塘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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