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硫)决字[2025]第0489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硫市*******,现住湖南省衡南县硫市*******。
  现查明:2025年03月17日,违法行为人黄**与黄金龙、王荣诚、成棚等人驾车从新华村往衡阳市方向走,途径蒋福余家门口时,黄**、王荣诚因尿急遂下车在将福余家门口马路对面树边上尿尿,因此事黄**与在家里的蒋福余发生口角冲突,蒋福余手持木棍从家里走出,欲打黄**,两人发生推搡,双方争夺木棍,王荣诚、黄金龙见此下车在旁劝架,在争夺木棍过程中黄**用右手在蒋福余的左胸处击打了一掌。后双方散开,在散开后,双方仍在发生争执,此时路人陈颂军也赶到现场参与劝架,但黄**因无法忍受蒋福余一直辱骂他及其家人,遂又用右手在蒋福余右脸及后脑勺处击打了几下,导致蒋福余左胸顿挫伤,构成轻微伤。黄**涉嫌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