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乡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北)决字[2025]第0303号
被处罚人许**,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大鲸港镇屡丰村6*******,现住大鲸港镇屡丰村6*******。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凌晨2时许,许××在安乡县安康乡×××社区××KTV楼梯口将金××停放的一辆蓝色自行车盗走。
以上事实有许××本人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许**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安乡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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