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芙)决字[2025]第0916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现住长沙市开福区芙蓉*******。
  现查明:2025年04月13日14时许,被侵害人杨某夷与儿子在长沙市开福区贯江苑2栋1楼打羽毛球,违法行为人彭某强的儿子彭某某在附近玩玩具枪,因杨某夷认为彭某某玩具枪枪口朝向她们,遂抢过彭某某的玩具枪,并藏匿其玩具枪弹。彭某强得知自己小孩被他人欺负,于是赶到现场与杨瑾夷发生争吵后,双方去物业监控室查看监控,在路上再次发生争吵,杨某夷不愿意与彭某强去监控室,转身准备离开,被彭某强强行拉住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中,彭某强将杨某夷推倒致其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杨某夷的陈述;彭某强的陈述;到案经过;伤情鉴定文书;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彭**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