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永公(粗)决字[2025]第0436号

  被处罚人欧**,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永县粗石*******,现住湖南省江永县粗石*******。
  现查明:2025年5月16日1时许,在粗XX镇白X村蔡XX家附近,欧**其母亲与蔡XX发生争吵,欧**听见动静后,赶往现场与蔡XX发生口角后,用斧头损毁蔡XX家中木门;用石头损毁其家中不锈钢大门、二楼推门、玻璃、一片树枝瓦、一片琉璃瓦,经价格认定损毁价值为221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欧**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欧**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违法事实,依法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四)之规定,现决定对欧**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江永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