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石(井)决字[2025]第0169号
被处罚人言**,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现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
现查明:2025年5月底的一天至2025年6月11日晚,违法行为人言某某与江某合伙在株洲市石峰区XX商行旁无名门面内摆放了三台赌博性质的打鱼机,二人通过游戏充值获取百分之一的手续费以及赚取赌客兑换香烟的差价来获取利益。打鱼机可通过微信扫码充值以获取积分进行打鱼游戏(1元等于1000积分),游戏一注从0.1元至3元不等,游戏赚取的积分可在打鱼机按市场零售价兑换成黄芙蓉王香烟或和气生财香烟,最终在言某某处以低于市场零售价的价格兑换成钱(黄芙蓉王21元一包,和气生财45元一包)。赌客欧阳某某共在打鱼机处充值2580元,并在言**处兑换现金9146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同案人的陈述与辩解、现场照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提取笔录、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言**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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