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危)决字[2025]第1279号

  被处罚人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东富*******,现住湖南省醴陵市东富*******。
  现查明:2025年2月至4月份期间,违法人金X敏伙同王X在湖南省醴陵市东富镇楚同桥村XX组5号金X敏德家中进行非法生产响中王爆竹,非法生产完的产品由金X敏驾驶自己湘B68H75的小轿车运输,运输运输路线为醴陵市东富镇楚同桥村靛塘组5号金X敏德家至浏阳市金刚镇XX仓库存储。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1、金X敏德陈述;2、同案人王X的陈述与申辩;3、卡扣记录;4、微信交易记录;5、到案经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金**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