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蔡)决字[2025]第0971号

  被处罚人郑**,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南阳*******,现住湖南省耒阳市南阳*******。
  现查明:违法嫌疑人郑XX系耒阳市泊岸酒店前台服务员,2023年1月25日我局侦办一起盗窃案,经调查,嫌疑人邓XX登记身份和嫌疑人刘X、刘X入住该酒店84XX房,该酒店前台员工郑XX未按相关规定要求刘X、刘X出示身份证登记,存在多人入住只登记一人证件
  以上事实有嫌疑人询问笔录,酒店入住登记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郑**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华融湘江银行耒阳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