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回)决字[2025]第0454号
被处罚人伍**,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宁县回龙*******,现住湖南省新宁县回龙*******。
现查明:伍×东系新宁县回龙镇东风村村民,目前担任回×镇龙×矿山碎石机器操作员,2025年05月28日18时许,伍×东在其同事李×民回家后,独自一人使用碎石机器对锑矿原石进行破碎时,趁他人不注意,将掉落在碎石机器旁边地上的锑矿原石偷走放入到自己裤子口袋内,先后盗窃锑矿原石5斤左右,价值15元钱左右。
以上事实有以上违法事实有违法嫌疑人伍×东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询问笔录、到案经过、指认照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伍**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伍**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新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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