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回)决字[2025]第0453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宁县回龙*******,现住湖南省新宁县回龙*******。
  现查明:2025年05月28日21时许,新宁县回龙镇居民李**(外号“李明”)在回龙镇龙口矿山驾驶铲车铲运锑矿时,发现矿仓内地上有几块成色较好的锑矿原矿石,欲偷走卖钱换香烟抽,便伙同货车师傅赵开松一起盗取锑矿原石。李**许诺将盗窃的矿石出售后给予赵开松槟榔和香烟作为好处费,随后两人先一起将一较重的锑矿原石一起搬运至赵开松的货车副驾驶脚垫上,接着李**又将两块较轻的锑矿原石帮运到货车副驾驶脚垫上,最后由赵开松负责 驾驶货车将三块锑矿原石带离现场。经称重,锑矿原石分别重52.6斤、33.9斤、25.56斤,三块锑矿原石共计112.06斤,价值800元钱左右。
  以上事实有以上违法事实有违法嫌疑人李×国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询问笔录、到案经过、指认照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宁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新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