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靖公(飞)决字[2025]第0154号
被处罚人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靖州苗族侗*******,现住靖州县江东新城村*******。
现查明:2025年5月25日晚上11时许,钱**在靖州县二医院就诊时,因不满急诊医生李嗣达处理伤情的速度,随即用左脚踢了李嗣达一脚。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钱**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李嗣达的陈述,证人储浩霖、杨林的陈述,辨认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钱**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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